“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是社会经济交往中较常出现的两种合同责任——对于违约责任,你我应该早已耳熟能详;但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认知,大部分人可能仍停留在知其然却不知其所以然的层面。
法妞网友咨询: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特征?
刘瑞凤律师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当事人从缔约磋商开始,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由缔约的普通关系进入一种特殊的相互信赖关系。缔约过失构成: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是:(1)是缔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民事责任;(2)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3)是以补偿缔约相对人损害后果为特征的民事责任。
刘瑞凤律师补充:
综观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其最核心部分在于缔约方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因此,认定缔约过失是否成立的关键就在于认定缔约方是否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因缔约过失责任终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准则较为抽象,认定时也多持慎重态度,要综合各方举证和既定事实再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