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边缘不断向农村扩张,征地拆迁补偿、收益分配等纠纷逐渐增多,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一直是化解该类纠纷的难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涉及村民自治、社会保障等综合且复杂的因素,一直没有通过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解决资格认定的标准问题。
法妞网友咨询: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刘瑞凤律师解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口,而且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没有享受到其他基本社会福利保障的村民。
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创设过程以及自然现状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和条件主要有如下4种: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始创立而取得。因出生取得。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取得。根据法律或政策规定迁入务农而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主要有如下4种情形:因成员死亡而丧失。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而丧失。因婚姻或收养行为而丧失。因法律或政策的特殊性规定而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从事非农职业而丧失。
刘瑞凤律师补充:
我国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界定,包括界定标准和救济途径尚未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条件,兼顾是否丧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并充分考虑是否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重要考虑当事人是否获得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