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修订的《证券法》对债券市场深化改革、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2月发布修订后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为加强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统一管理,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及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12月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联合发布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妞网友咨询:
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有何规定?
刘瑞凤律师解答: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建设公开、透明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债券市场作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基础市场,也需通过信息披露,揭示发行人信用资质和风险信息,促进形成合理的信用风险定价,提升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广义上讲,信息披露义务既包括信息的披露,也包括信息的保密和不得编造传播不实信息。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信息,是债券市场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必要条件。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债券投资人据此分析是否买卖债券、何时买卖债券,并以此判断发行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刘瑞凤律师补充:
对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一是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二是应当按照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三是应当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第六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第六节的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对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一是应当在深交所为债券提供转让前,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结果公告、转让公告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如有);二是应当按照募集资金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