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妞网友咨询:
劳动合同自动续期的约定是否有效?
刘瑞凤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顺延”,并不属情形。但是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续期条款,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刘瑞凤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合同期限”、“无固定合同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表示签订这份自动顺延的劳动合同,其实质是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就不会再出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如果“自动顺延”的条款生效,那么连续签订二次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劳动合同中“合同期满自动续期”类的约定是否有效,各地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劳动法领域的司法实践存在“大相似,小不同”,且判决观点并不是一成不变,想要在提出问题的当下了解当地的裁判观点到底认为劳动合同“合同期满自动续期”类的约定是否有效,需充分了解、检索当地的司法裁判观点,了解检索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当地劳动仲裁院的微信公众号推文、当地法官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