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公司初期发展迅猛,很红火,但随着时间推移,由于公司管理层经营出现大量问题,导致后期负债累累,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管理层不是想办法尽快摆脱困境,而是一味地选择逃避,在很多公司管理层意识里,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把公司注销,公司的注销就代表着公司的死亡,公司既然死亡了,也就不需要再偿还债务了。
法妞网友咨询:
恶意注销公司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刘瑞凤律师解答:
公司是拟定的民事主体,其“死亡”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并进行清算。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公司自行清算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以其自己资产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出现恶意注销的情况时,股东就需要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刘瑞凤律师补充:
公司注销的时候,都会要求公司股东出具一份承诺书,这份承诺书大体内容是“如果公司还有债务,股东自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行法律也会支持对股东进行追加。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由此可知,自公司注销登记之日起,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消灭,公司也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就不能再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公司终止。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