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公布的《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自此,我国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法妞网友咨询:
债券持有人代表的权利有哪些?
刘瑞凤律师解答:
债券持有人会议是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召开并为全体持有人的整体利益而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债券持有人的非常设机构和议事平台。由于债券持有人会议是由各个债券持有人结合形成的新的组织,相较于单个债券持有人,持有人会议作为团体性组织享有一些额外职能和权利,比如变更受托管理人、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代表人代为起诉等。在部分事项上持有人和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可能存在一定程度重合,比如对发行人提起诉讼、处置担保物、对发行人申请破产等。
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对债券持有人代表人授权进行约定,对关系到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如在与发行人达成协商协议或调解协议、在破产程序中就发行人重整计划草案和和解协议进行表决等实质影响甚至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需明确确定是否授权债券持有人代表人。其他不属于上述第(1)项约定的事项,如要求发行人公开相关财务资料、披露事项的详细信息等,则作为普通事项,授权债券持有人代表直接行使。
刘瑞凤律师补充:
债券持有人会议作为债券持有人的议事平台,其决议效力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对内约束力和对外约束力。对内而言,决议原则上对全体债券持有人都有约束力,包括参加会议但弃权或投反对票的债券持有人。对外而言,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一般应对受托管理人具有约束力,但能否约束发行人则存在一定争议。